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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怡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杜進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進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進忠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在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杜進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均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5 年12月6 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3 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怡菁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8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