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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朱家毅

原告
林景燦
被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李永祥
被告
李宜璇
被告
寶島全球保險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隆
被告
楊淑蕙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被訴等詐欺案,因自訴人未依期補正自訴代理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自字第4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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