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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2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承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26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成長文教基金會附設鞋子兒童實驗劇團
法定代理人
陳筠安
被告
吳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緩刑狀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定有明文。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財團法人成長文教基金會附設鞋子兒童實驗劇團並無聲請撤銷緩刑之聲請權,其所為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認仍有聲請撤銷緩刑之必要,請另向受刑人甲○○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檢察官聲請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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