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林景燦
- 被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被告
- 李永祥
- 被告
- 李宜璇
- 被告
- 寶島全球保險公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隆
- 被告
- 楊淑蕙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被訴等詐欺案,因自訴人未依期補正自訴代理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自字第4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