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成長文教基金會附設鞋子兒童實驗劇團
- 法定代理人
- 陳筠安
- 被告
- 吳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74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緩刑狀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定有明文。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財團法人成長文教基金會附設鞋子兒童實驗劇團並無聲請撤銷緩刑之聲請權,其所為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認仍有聲請撤銷緩刑之必要,請另向受刑人甲○○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檢察官聲請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吳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