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0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傅偉張宏明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靜如
選任辯護人
許凱傑律師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62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