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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7號

妨害家庭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彭康凡羅郁婷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馥毓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楊馥毓被訴妨害家庭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馥毓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妨害家庭部分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