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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35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呂政燁周泰德羅郁婷

原告
萬泰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被告
張銘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3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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