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 原告
- 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尉嘉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揚律師
- 被告
- 徐志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