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趙志元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 被告
- 馬佳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48號藏匿人犯案件(原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48號藏匿人犯案件(原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