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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1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子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煥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107年度偵字第250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刀械(武士刀)壹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煥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03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刀械1枝經送鑑定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武士刀),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列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刀械係未經許可,為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曾煥君於107年3月15日委由不知情之貨運公司將刀械1 枝報關進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承辦人員當場查獲,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0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該扣案之刀械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送鑑驗刀械1 枝,刀刃長約75公分、刀柄長約29公分,雙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制刀械之圖例及要件」等情,此有該局107年3月22日桃警保字第1070018846號函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該刀械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刀械(武士刀),係屬違禁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1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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