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傅偉張宏明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緝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承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承衡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