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淑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續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淑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淑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其與告訴人間之借貸糾紛,竟任意辱罵告訴人,所為非是,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參酌被告侮辱之舉止,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