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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鵬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2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判決,就扣案物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袋(含外包裝袋)及塑膠刮杓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袋(含外包裝袋,微量無法秤重)及塑膠刮杓1支,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3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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