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鵬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27號),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判決,就扣案物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袋(含外包裝袋)及塑膠刮杓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袋(含外包裝袋,微量無法秤重)及塑膠刮杓1支,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3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