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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思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108 年8月1日裁定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所為裁定(一○八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原本及一○八年八月一日所為裁定(一○八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均更正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108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108 年6 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108 年8 月1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