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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紹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紹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6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66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宏明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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