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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邱瓊瑩李陸華郭嘉

原告
李席安
被告
昌正淇 (原名昌正祥)

上列被告昌正淇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向被告昌正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向被告林三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林三益無罪,就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另原告向被告余政忠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余政忠業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末此敘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