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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藏匿人犯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章曉文歐陽儀黃媚鵑

原告
趙志元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告
馬佳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48號藏匿人犯案件(原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藏匿人犯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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