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自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自字第13號
- 自訴人
- 林上恩
- 被告
- 陳雅琪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惟狀旨係提起自訴」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亦明。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林上恩自訴被告陳雅琪涉犯偽證等罪嫌,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意旨不符,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監所長官送達,並由自訴人本人於108 年5 月10日簽收,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狀委任自訴代理人,顯已逾期,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