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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自字第13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洪英花廖晉賦陳秋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自字第13號

自訴人
林上恩
被告
陳雅琪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惟狀旨係提起自訴」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亦明。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林上恩自訴被告陳雅琪涉犯偽證等罪嫌,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意旨不符,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監所長官送達,並由自訴人本人於108 年5 月10日簽收,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狀委任自訴代理人,顯已逾期,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自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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