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美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美秀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978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5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