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紹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紹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6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66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