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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11號

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蘇宏杰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齊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段欣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11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128號、109年度偵字第41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宏齊國際有限公司及段欣瑜2人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等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均僅泛稱「上訴人實難甘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謹依法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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