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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秋宜王令冠曾正龍

原告
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璟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告
吳淑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淑珍因背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原法定代理人翁廖禧因於起訴後死亡,原告將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翁毓璟,有原告陳報之民事委任狀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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