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忠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忠陽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忠陽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