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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佳靜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忠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忠陽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營業秘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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