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尚諭王令冠陳冠中

聲請人
即被告
卓訓謙
指定辯護人
張禮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1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訓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發函促請補證欲發還標的物之內容及事由,聲請人仍未為何補正,本院自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為何。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顯程式欠缺,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應詳列聲請發還扣押物之品項、數量、檢察官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等資訊,以特定聲請範圍;若卷內無資料佐證該扣案物之所有人為聲請人本人,另應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為聲請人所有之物)。倘逾期不補正,本件將以程式不合,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陳冠中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