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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90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建傑謝欣宓賴鵬年

聲請人
孫嘉伶
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告
謝麒睿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8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47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孫嘉伶前以被告謝麒睿涉嫌妨害名譽等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7470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10年3月19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88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該處分書於同年4月9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聲請人即於同年月16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卷內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無誤,並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蓋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及刑事委任狀可稽,核其聲請合於再議前置原則及強制律師代理之要件,並於法定聲請期間提出聲請,先予敘明。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事補充理由狀、刑事補充理由(二)狀所載。

三、按:

㈠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而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為限,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亦即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所涉事實並無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者,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㈡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就事實陳述之言論,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雖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業已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尚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除行為人指摘或傳述之內容需係具體事實之描述,始有侵害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之社會名聲或形象之可能,且該具體事實須有害於他人名譽,足以使之產生負面評價,始能成立誹謗罪之外,行為人就其發表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證據資料,如客觀上確為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者,自不成立誹謗罪。須所發表之言論並非真正,且未盡合理查證之事,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流於主觀杜撰或誇大,公然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之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方能律以誹謗罪責。而就意見表達之言論,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至於而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四、聲請人雖認被告涉有妨害名譽等罪嫌,並以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有調查未盡或理由不備之瑕疵為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臉書社群網站使用者名稱「陳亦軒」之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於所示頁面,閱讀權限均設為公開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無誤(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47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1頁反面),且有如附表所示各該貼文截圖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9546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8、24、28頁,偵字卷第38至45頁),固堪認定。

㈡然被告於發表各該貼文時,有同時張貼疑似受詐騙之被害人透過臉書社群網站Messenger向被告告知受「康寶」(即聲請人)詐騙之大略經過之對話訊息截圖(見他字卷第24至25頁)、有同時張貼本院108年度金字第35號民事判決之法學資料檢索網站連結(見他字卷第28頁)、有同時張貼標題為「虛擬貨幣詐騙民事勝訴定讞首例 律師嘆投資需謹慎評估」之鏡週刊報導連結(內容即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之相關報導)(見偵字卷第38頁)、有同時張貼以關鍵字「孫嘉伶」搜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內文之截圖(見偵字卷第40頁)、有同時轉載使用者名稱「Pin Jhang」於「反詐騙網路165協助」粉絲專頁張貼聲請人之個人檔案頁面及照片,並稱「這個人是騙子 2018.9月 轉20萬給她 到現在2020 10月都沒下落」等語之文章(見偵字卷第43頁),有同時張貼聲請人招攬銷售虛擬貨幣之訊息截圖及「假投資、假檢警、猜猜我是誰…詐騙話術前三名 今年騙走16億」之自由時報報導連結(見偵字卷第44頁)。

㈢承上,而本院108年度金字第35號民事判決所涉事實即為聲請人因邀約他人投資IBcoin虛擬貨幣而經他人以聲請人有詐欺及違法吸金等侵權行為訴請損害賠償等情。再據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涉事實亦為與聲請人同樣隸屬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霖公司)及千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蕎公司)之該案被告楊承憲因邀約他人投資IBcoin虛擬貨幣而經他人以該案被告有詐欺及違法吸金等侵權行為訴請損害賠償,該判決亦明載:「綜觀上開證據資料可知,千蕎公司係以販售虛擬化幣營利,由林若蕎、林耿宏、陳知新等人負責領導該集團,招攬楊承憲、吳佳穎、李奇翰、孫嘉伶、呂宸宇等人為業務作為下線,提供不明來源或未經查證之網路資訊,傳授下線如何推銷販售IBcoin之套路與話術,再由下線藉由網路社交通訊軟體、友人介紹等媒介,結識有意投資購買IBcoin之人,慫恿推銷販售IBcoin以牟利…惟楊承憲卻向上訴人謊稱IBcoin市價每顆約為100元,明顯高於前揭所述其自行購入及網路自由交易之IBcoin價格甚鉅,已難謂非屬積極欺罔之施用詐術行為…益徵楊承憲與其集團成員對於IBcoin買方如援引虛擬幣交易網之查詢結果提出質疑時,係以類此話術予以推諉或塘塞…準此,楊承憲推銷出售IBcoin予上訴人時,有前述故意誤導IBcoin實際交易價格而積極欺罔上訴人施用詐術之不法行為,致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現金10萬元及匯款80萬元予楊承憲」等情(見偵字卷第19至23頁)。

㈣又聲請人前於108年間,因屬千蕎直銷團隊旗下成員,千蕎直銷復隸屬於康霖公司,千蕎公司於107年間販售虛擬貨幣UNicoin或IBcoin營利,由林耿宏、林若蕎、陳知新等人負責領導該集團,招攬聲請人及其他人為業務,提供不明來源或未經查證之網路資訊,傳授下線如何推銷販售IBcoin之套路與話術,再由下線藉由網路社交通訊軟體等媒介,推銷販售IBcoin以牟利乙節,而就聲請人所涉於「107年6月間、同年9月間」,「4次」各向不同被害人分別施用上開詐術取得財物,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情,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40等號起訴書可憑(見他字卷第76至116頁)。

㈤綜此,被告就對於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聲請人及所屬公司成員,以詐術販售虛擬貨幣牟利之疑似犯罪行為,先後分析其等相關詐術手法、提出質疑及揭露聲請人之行動電話號碼,旨在訴諸、警告社會大眾勿遭詐騙而為夾議夾敘,並能指出遭詐騙之案例或附上法院判決、新聞報導等網站連結以實其說,內容尚有所本而顯非虛捏杜撰,評論部分縱因文字用語過於尖酸、不留餘地而使聲請人不快或評價有所負面,仍難認被告係以損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而逾越就事論事之合理評論範圍,亦難認有何不法獲益及專為損害聲請人利益之意圖,自無足以誹謗罪、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相繩。

㈥至於聲請意旨指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之宣判時間係109年7月7日,晚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貼文時間,檢察官疏未釐清此部分時序先後云云。但查,聲請人於「107年6月間、同年9月間」已從事推銷販售IBcoin以牟利之疑似詐欺行為,業如前述,是縱上開民事判決宣判時間晚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貼文時間,仍無由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並未指出有何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調查或斟酌,且原處分所憑據之理由,俱有卷內各項訴訟資料可稽,且已詳為說明無再行調查必要,並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聲請人猶執陳詞,對於原處分業已詳為說明論證之事項,再事爭執,指摘原處分違法不當,請求交付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張貼文章處 文章內容 1 108年1月4日 臉書社群網站「爆料公社」粉絲專頁 繼續來爆料康霖詐騙公司小老鼠的料....康寶「孫寶嘉」和同樣是康霖詐騙犯的李曼琳是一對....全灣最囂張詐騙犯人數最多的康霖公司....康霖詐騙犯我一星期爆料一個我可以爆料很久很久....全台目前最囂張的詐騙公司、無良黑心企業....先去康寶的FB個人版罵翻她吧!....康霖這些大小老鼠們所做的事情看不下去....一人一信滅康霖,救台灣 2 108年7月23日 臉書社群網站 「陳亦軒」個人動態時報頁面  騙后「康寶」又重出江湖繼續騙了....詐欺犯交保出來之後都做什麼嗎....繼續升級詐騙手法繼續騙....這次有位被害人在被騙之前一刻查到了我的文章沒付出萬,但已經有多少人可能已經在IBC案發後到今天已經被康寶又用類似手法被騙去貸好貸滿 3 109年3月4日  看看吧,康霖公司的康寶(孫嘉伶)被受騙人告,康寶被告,最後法院不起訴,法院是在鼓勵詐財行為嗎? 4 109年3月5日  康寶直銷公司底下的詐騙團隊,詐騙IBC案被逮捕後,IBC案還在法院審理中,2、30名的詐騙成員目前均已保在外,交保在外幹嘛呢。當然是繼續搞詐騙啊,其中騙后「孫嘉伶」綽號康寶,果然不愧為騙后....又有被騙的某位年輕敲我,被孫嘉伶騙去貸款60萬買了一堆垃圾幣....想買垃圾幣的可以直接聯絡康寶,她叫孫嘉伶,電話0000-000-000....康寶一直在IG、FB炫富、話術,騙貪心又愚蠢的年輕人 5 109年7月18日  Ibc垃圾幣至今最重大的勝利,其他判決文裡面提到的鼠群們...開始害怕了嗎?楊承憲、吳佳潁、孫嘉伶、林耿宏、李奇翰、呂振宇...等眾多詐欺犯,一審勝訴很囂張不是嗎?ibc集體等刑事案和2審後的判決難不成還是都會和一審判決結果一樣嗎?善惡到頭終有報,多行不義必自斃! 6 19年9月8日  繼康霖公司、林耿宏、何逸軒之後,又一被告..這次告訴人是誰呢?噹噹噹...騙后孫嘉伶(康寶),第四份不起訴書又要入手了...集滿10份不起訴書不知道會不會有奬狀可以領? 7 109年9月8日  呵呵..當然,但這次是她告我「妨害名譽」,不是她又被受害人告詐欺 8 109年9月12日  不知道楊承憲這個敗訴主文中所提到的孫嘉伶..是不是就是「康寶」孫嘉伶呢?一個詐欺犯主動來挑戰,我當然要全力反擊,康寶自以為跟2-3名被害詐欺告訴獲得勝利了,就是被法院認定不是詐欺犯嗎?跟涉世未深且沒什麼法律知識,對妳們這群人又不熟悉的人法律攻防,詐欺犯打贏官司並不代表什麼,檢察官案量也不會一個一個去詳查那麼多證據,然後一堆小白痴自稱美女的詐欺犯,還大搖大擺的召開記者會聲稱「難道美麗是種錯誤嗎?」看來騙笨蛋習慣了,還以為自己是個咖,殊不知做詐騙越高調馬腳露出愈多,難道妳們不知道我是全臺灣極少數知道妳們所有事情的人之一嗎? 看來投資虛擬幣找她們,應該是穩賠不賺,而且還大賠! 什麼投資理財老師,輕鬆賺大錢,別再騙啦! 9 109年10月22日  今天來貼一點...騙后「孫嘉伶」,綽號康寶的偉大事蹟。 月入百萬速成班? 被動收入5萬元? 拜託別再騙啦... 10 109年10月28日  剛從台北地檢署出來,看來有人要倒大楣了。是誰呢?當然是「騙后」孫嘉伶,綽號康寶,感謝妳提告我,該我有機會跟檢察官說了很多妳的詐騙「豐功偉業」啊,不起訴書我很快就會收到,到時爆社肯定又在多妳一篇文章!對了..妳請的律師還不敢來,準備被反告誣告罪,還有妳目前身上的許多詐欺案,妳扛的住嗎? 666喔..6起來! 11 109年10月31日  騙子不是嗎?孫嘉伶..指妳啦! 太正確,騙子的「資產配置」,就是把你的錢變成我的錢。資產配置大法! 12 109年11月3日  投資詐騙真的是這幾年冒出來的,我看尤以垃圾虛擬貨幣、假博奕網站之類為主,就「孫嘉伶」那種的詐騙犯! 再幫妳PO幾張!話說我是妳的忠實粉絲耶,一直追蹤妳,妳有沒有很興奮? 妳能奈我何呢? 13 109年11月13日  騙后「孫嘉伶」妳又要開始騙起來了嗎?騙一波! 是徵業務人才還是徵詐騙夥伴?還是其實在徵下一個受害人? 護理圈的朋友們小心囉,收入穩定、生活圈小,所以好讓妳們去信貸讓孫嘉伶的錢愈來愈多啊! 孫嘉伶、康寶、Sun Chia Ling,大姐妳FB名字也換太多了,下一個名字要叫什麼?對了,記得截圖提告,隨時歡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9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