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少萍
- 原告
-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至柔律師(已解除委任)
- 複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被告
- 蕭瑋靜
- 訴訟代理人
- 王婉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蕭瑋靜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屬於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嗣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