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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張德寬

原告
楊玉慧
被告
李元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訴字第10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對象,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著有規定。又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刑事案件除同案被告董政弘(刑事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外之被告李元亨因涉犯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本院該案刑事判決在案。惟,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程序中,雖對被告李元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被告李元亨並非該刑事案件中所詐欺原告之共同行為人,亦非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執上所述,原告自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李元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甚明。故原告對被告李元亨於本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無據,自非合法,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之。又原告假執行聲請,因本訴駁回,即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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