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仙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面額壹佰元美金鈔券貳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仙娥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佰元美鈔2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994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扣案面額100元美金鈔券2張均係偽造一節,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