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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谷瑛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仙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面額壹佰元美金鈔券貳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仙娥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佰元美鈔2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994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扣案面額100元美金鈔券2張均係偽造一節,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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