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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莊書雯翁毓潔葉詩佳

原告
周恆安
法定代理人
孫佩琦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告
極致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勛程
被告
全安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坤
被告
新北市華美國際美國學校
法定代理人
柯懷恩(Stephen James Cravak)
被告
史悠㬔
周秉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31號(即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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