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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757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莊書雯何孟璁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翔宇
選任辯護人
楊富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翔宇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5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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