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柏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45號案,曾經扣押之物1件,該案已確定在案,請准將上開物品發還等語。
三、查本案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及扣案物品是否確與本案無關,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項欠缺,自不能認為前開聲請為合於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