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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7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家訓

原告
劉仲希
被告
尹新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貳狀、刑事陳報冀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參狀、四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尹新評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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