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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惟琪涂光慧李敏萱

原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泓易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簡秋池
被告
樵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歐仕邁
被告
歐吉原

蔡麗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1號、第30號、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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