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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鈺珍洪甯雅吳玟儒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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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孫沛偉
被告
王乃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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