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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思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62號
  被   告 陳思愷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愷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朱
    崙街與遼寧街交岔路口,欲搭乘侯啟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營業小客車,因酒醉遭侯啟忠拒絕後,惱羞成怒,
    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強甩前開汽車右後車門,及以腳踹該
    車門,致該車門變形及葉子板凹陷,而不堪使用生損害於侯
    啟忠。嗣經侯啟忠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侯啟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思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侯啟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及車損照片4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亦犯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及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然被告所述:「給我小心一點」
    等語,其內容並無任何欲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處,顯非惡害通知行為,實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
    要件有間。且縱被告於爭執過程中有口氣不耐或音量較大之
    情形,應僅係情緒激動所致,亦難認主觀上具有恐嚇之犯
    意。而告訴人亦於警詢時陳稱,被告係在車內出言侮辱:「
    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語,有警詢筆錄可稽,是被告既非
    在公共場所對告訴人出口侮辱,其所為顯與公然侮辱之要件
    不合,自不構成上開罪責。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
    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 正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 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