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7號
- 原告
- 劉仲希
- 被告
- 尹新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貳狀、刑事陳報冀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參狀、四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尹新評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