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泓易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秋池
- 被告
- 樵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歐仕邁
- 被告
- 歐吉原
蔡麗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1號、第30號、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蔡麗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1號、第30號、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