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鴻欽
- 選任辯護人
- 王福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鴻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