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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38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易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盛晃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盛晃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3月26日宣判。惟被告之駕駛執照之「持照限制」欄位註記:「限駕輔助後雙輪或三輪機車」,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可佐,是被告是否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尚有調查必要,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易勳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8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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