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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莊書雯葉詩佳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伯超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被告
楊正平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伯超、楊正平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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