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伯超
- 選任辯護人
- 林添進律師
- 被告
- 楊正平
- 選任辯護人
- 黃冠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伯超、楊正平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