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76號
- 原告
- 黃光芹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傑律師
- 被告
- 吳子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86號(即114年度審簡字第78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7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86號(即114年度審簡字第78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