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廷曜
- 被告
- 林姿琳
- 被告
- 莊芯雅
- 被告
- 涂育芬
- 被告
- 惠家祺
- 被告
- 吳怡蓁
- 被告
- 李紫緹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耿鋕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陳廷曜等7人被訴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8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案案情所涉法律見解分歧,尚須耗費時間詳予分析,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均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無謂勞費,並求妥適判決,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