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許凱傑

聲請人
黃建銘

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建銘於本院98年執字第7379號之判決書,共犯顏永生及另一位名字我不知道,業經98年度判決完畢,連法官都叫我聲請把個人物品領回,故請准將上開本人物品發還等語。

三、查本案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案號、項目及數量,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及扣案物品是否確與何案有關,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判決案號及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項欠缺,自不能認為前開聲請為合於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6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