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綜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綜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綜仁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42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4月(共4罪)、6月、3年6月確定;因②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③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3案復經本院以109年聲字第9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有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復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2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前揭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