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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志煌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綜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綜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綜仁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42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4月(共4罪)、6月、3年6月確定;因②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③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3案復經本院以109年聲字第9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有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復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2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前揭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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