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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郭建鈺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鴻欽
選任辯護人
王福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鴻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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