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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3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洪英花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大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然前揭之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林霆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7400號
  被   告 洪大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大剛明知自身係與○○○有嫌隙,而與○○○並無糾紛,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藉此影射○○○之婚
    外情對象為○○○,並使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足以損害○○○之
    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大剛於本署偵查中 之供述 坦承有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 2 告訴人○○○於警詢中之 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LINE群組「大地母親... 合夥人(13)」、「Lala isa...團(329)」之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在有多數人在內之LINE 群組內,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事實。 4 被告自行攝錄影片譯文、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證明被告攝錄影片講述案外人○○○ 之婚外情對象為告訴人之事實。 
二、按如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因客觀上
  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該等涉於私德且無關公共利
    益之誹謗言論,應排除於真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
    保護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衡被告洪大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意旨告訴
    人為案外人○○○之婚外情對象,然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故
    被告表述關於告訴人之事顯與公益無關,而僅涉及告訴人之
    私德,則不論被告所指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均非屬於刑
    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所得排除不罰之範圍,而係該條項但書
    所列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
    多次影射告訴人為案外人○○○之婚外情對象,應是基於同一
    誹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方式實施,請論以接續
    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昭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書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發表方式 內容 1 114年7月26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3)」傳送訊息 「我們是一個經營靈性事業的公司,個人品德如果有嚴重瑕疵的人(例如婚外情)」、「一個會欺騙自己髮妻的人」、「現在有幾種可能,一種是○○○說謊,一種是○○○說謊」 2 114年8月16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3)」傳送自行攝錄講述○○○之婚外情對象為告訴人○○○之影片 「○○○,你跟WEBB到底什麼關係,你們到底有沒有在一起,她說沒有,她就直接說沒有,我跟她說,○○○,所有的人只要有認識你們的人,幾乎每個人都覺得你們兩個就是有在一起」、「讓我比較確定說他們真的有在一起的是,她說Eason的老婆已經知道他們兩個的關係,他老婆非常的受傷,他老婆非常的受傷,但是非常非常的冷靜...他太太的立場就是不想要讓這件事情曝光,她很受傷但她很冷靜,○○○跟我講的」、「她說她其實很內耗,我說為什麼很內耗,她說她的男人是跟別的女人一天到晚生活在一起,她怎麼可能不內耗」、「又更晚的時候○○○就,因為我們已經分開了,然後她就打電話給我,晚上10點多的時候打電話跟我說,大剛哥可不可以把她今天跟我講的話就當成她沒說過,她所有講的這些都當成沒有說過,她說這一段關係對她來講太重要」 3 114年8月17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3)」傳送訊息 「○○○、你太太、哈達瑜珈老師,你只能挑2個」、「就驗一下誰說謊,別怕,找○○○一起」 4 114年8月18日 在LINE群組「大地母親...合夥人(14)」傳送訊息 「仗著○○○法務背景就算能保自己無罪,但造的業有多大多深」、「我跟佳原在我跟○○○見面前就有共識要怎麼幫他了」 5 114年8月22日 在LINE群組「Lala isa...團(329)」傳送自行攝錄講述○○○之婚外情對象為告訴人○○○之影片 同編號2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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