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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9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皓堂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民國114年5月13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前之113年12月6日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1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該條第1項所定兩款撤銷緩刑之要件,僅須具備其一,法院即無裁量之餘地,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此與同法第75條之1採裁量撤銷主義而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有所不同。

三、再按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亦即受刑人原受緩刑之處遇,認其經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得暫時免於受人身自由之拘束,然若其緩刑之宣告遭撤銷,受刑人之人身自由將因此受限制或剝奪。參酌數罪併罰之案件,因定應執行刑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且對受刑人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尚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則舉輕明重,對於受刑人人身自由及權益有更為重大影響之聲請撤銷緩刑案件,當無為不同處理之理。換言之,為受刑人之人身自由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於聲請撤銷緩刑案件,縱使現行刑事訴訟法未有相關規範,除顯無必要外,仍應保障受刑人之正當法律程序,使受刑人得知悉檢察官認應撤銷緩刑宣告而向法院提出聲請之理由,並使受刑人對此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有以適當方式表示意見之機會。而此所謂顯無必要,係指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顯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應撤銷緩刑」類型所犯之他罪別無特殊救濟而應予撤銷改判之情形、受刑人於「得撤銷緩刑」類型已明示無意受緩刑負擔之拘束而願受原宣告刑之執行、或受刑人已因逃匿經發布通緝或所在不明等情形。而除有上述顯無必要之情形外,法院透過使受刑人於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中得以陳述意見,亦使法院在撤銷緩刑宣告案件中,可藉此了解受刑人之實際情形,其所另犯他罪之原因及情節,或者何以未履行緩刑所附條件,而在獲取更完整資訊下,可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做出適當之判斷。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4年5月13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4年5月13日至117年5月12日(即前案),其於緩刑前之113年12月6日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1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115年5月12日確定(即後案)等節,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案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且聲請人本件聲請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15年7月3日向本院為之,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7月3日北檢力慈115執聲1339字第115907431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亦與刑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相符,又本件屬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類型,所犯之他罪別無特殊救濟而應予撤銷改判之情形,本院並無任何裁量餘地即應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顯無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皓堂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9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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