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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2382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建鈺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金湧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所為之115年度簡字第2382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有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事實及理由欄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1、12行「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犯意」,更正為「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接續犯意」。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8行「自114年7月13日起至11月17日止」,更正為「又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接續犯意,自114年7月13日起至11月17日止」。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羅金湧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6行「與成年男子紀博仁、游閔旭、施柏宏、黃威霖、李睿祥、李明駿、林佳緯、王俊銘等成年男子」,更正為「與成年男子游閔旭、施柏宏、黃威霖、李睿祥、李明駿、林佳緯等成年男子」。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1、12行「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及散布猥褻物品等犯意」,更正為「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接續犯意」。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8行「自114年7月13日起至11月17日止」,更正為「又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接續犯意,自114年7月13日起至11月17日止」。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證人紀博仁、游閔旭、施柏宏、黃威霖、李睿祥、李明駿、林佳緯、王俊銘於警詢之證詞」,更正為「告發人紀博仁、證人游閔旭、施柏宏、黃威霖、李睿祥、李明駿、林佳緯於警詢之證述」。  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羅金湧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38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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